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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31-03 | 最近登入:103-31-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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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31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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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