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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4 | 最近登入:1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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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二月收到一張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依建築法第25、86條及為100/4/20既存違章建築,依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及本局101年11月30日中市都廣字第10101735031號公告規定.於3/25前拆除,該如何處理?! 三月又收到國稅局說未依房屋稅第7條及16條應補稅加罰款,讓我疑慮的是需檢附承諾書內文為「…本人為房屋原始起造人 如經取締依法拆除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若簽了是否到時補完100~103年的房屋稅後,到時真的來拆屋就真的沒話說了,想問是否可忽略此函呢? 若國稅局的人要來測量面積要不要讓他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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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