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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wintersonat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04-05 | 最近登入:100-26-07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原文因排版問題,內文僅部分顯示,本文由管理員重新編排,內文未作增減修改)   我媽媽兩個多月前因右腳第三趾傷口、腳腫到醫院急診,醫生要求住院開刀治療,後來有進行清創手術, 術後原本狀況還好,但在手術後兩天,醫生不知開了什麼藥給我媽服用,用藥後出現全身性脫皮、 關節處龜裂、口腔破裂無法進食等症狀,我去醫院照顧媽媽發現這些症狀,多次跟醫生說都不理我, 後來隔一個多禮拜,他們才會診皮膚科的醫生,診斷出我媽媽是罕見的藥物過敏體質, 身上出現藥物過敏現象,可是我媽這時後已出現敗血症、肺炎的症狀,醫生急救無效, 我媽就在醫院過世,醫院連一句抱歉也沒有,我好難過… 請問一下,我這樣的情況算是醫療過失嗎??可以告醫生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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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19
      我是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民國97年時本票到期日無法兌現,我遂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並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已脫產,當時沒有執行到任何財產或現金,法院於97年7月發給我債權憑證。       依照票據法之規定,本票之時效為三年,否則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我又查了民法,第137條第3項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想請問這種情形下,本票之時效適用前揭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五年,亦或仍為三年;也就是說,為了避免債務人屆時以消滅時效為抗辯,我最遲是否應在100年7月前申請強制執行,或可於102年7月前提出強制執行即可。敬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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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06
回覆 111.255.192.86 的發言內容: 我和一個女生在2010年9月23號發生性關西 那時候雙方都沒有14歲 快滿14了 < ... (恕刪)  刑法第18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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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