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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a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5 | 最近登入:103-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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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婚姻關係存在時,夫妻協議以男方為要被保險人購買儲蓄型保單,約定期滿後領回的保險金額當做子女的教育基金,而首期保費由女方付,之後由男方付續期保費。目前保單已經繳了3期 後來男女雙方因故協議婚後,女方便告男方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其首期保費及利息,而女方有提供當初匯款給男方的存摺明細,請問如此不當得利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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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