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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ros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10-06 | 最近登入:103-2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點多寫的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出 ... (恕刪)  恩恩,確實是如此。  不過我在想民§828第2款增訂後,依該條適用順序而言,第2項應優先於第3項  雖然民§828準用之§821,所指的是公同共有人起訴問題  但是可否以依「法理」,而認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在擔當被告之際也可以單獨被訴呢?  非常感謝劉律師撥空解答,受益良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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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16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 (恕刪)   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但該則判例是否混淆了合一確定與訴訟實施權共享(一同起訴、應訴)的概念?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如果原告拒不補正,本件如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此時法院不是應依職權為 訴訟告知,而非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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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12
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但是兩人是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固有必要?類似必要?) 倘甲僅以乙為被告,是否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 煩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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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