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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5 | 最近登入:103-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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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有失主帶警察來媽媽店裡(二手物寄賣.收售店)說是他家被偷了,而失物在我們店的架上,然後警察說小偷5月初就捉到,但交保了警察就說小偷姓劉,所以我媽就說對,所以就把架上的,他想的起來的東西拿下來給失主,失主也在店裡翻,看,拿他覺得是他的東西(相框26個音樂盒7個,衣服之類的) 警察就請我媽到警局做筆錄,我媽也很配合的去了警局,但警察說要我媽簽一張贓物罪的權利確認書,嚇的他老人家快哭了,所以我跟警察說媽媽年紀大了,現在太晚了(晚上11點30)所以先讓老人家回去休息,明天再來做筆錄請問警察這樣做對嗎???我媽到底會不會被告???還是去警局做筆錄時我該注意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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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