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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5 | 最近登入:10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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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本人發生外遇
被先生發現電腦的通訊軟體的內容
他向第三者提出1.上法院 2.找人去第三者家找對方父母 3.私下和解
當然 我們選擇私下和解
先生對第三者提出妨礙家庭與通姦罪的提告
並且要第三者保證
1.保證不出現破壞我們婚姻
2.法律保護期間不得與我進行連絡
3.和解金 : X萬 (簽本票方式)
(文末寫上 ..)
「此和解書 享有兩年法律追溯期 在這期間不論發生任何事情都是以和解書內容為主 如有違背以上和解書內容 就是當作放棄和解 然而有權提告對方 對方不得有異議已得放棄法律追溯期」
我的問題
1.先生說 這些資料(包括和解書內容以及本票)他都已經過法院審核
如果他說已提交上法院 那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 ?
上交法院 不就代表 要提告嗎?
2.先生也已表明會與我離婚 但前提是 他與第三者須先簽完和解書
但若已簽完後,我們也離婚了,我與第三者還能在一起嗎?
而那個兩年追溯期 是真有這回事嗎?
如果是真的,就算我跟先生離婚,我還是無法跟第三者進行連絡與見面嗎?
3.先生提出通姦罪,但他只有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內容、我跟第三者出去的照片,並沒有證據顯示我與第三者真有發生性行為,通姦罪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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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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