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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5 | 最近登入:10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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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本人發生外遇 被先生發現電腦的通訊軟體的內容 他向第三者提出1.上法院 2.找人去第三者家找對方父母 3.私下和解 當然  我們選擇私下和解 先生對第三者提出妨礙家庭與通姦罪的提告 並且要第三者保證 1.保證不出現破壞我們婚姻 2.法律保護期間不得與我進行連絡 3.和解金 : X萬 (簽本票方式) (文末寫上 ..) 「此和解書  享有兩年法律追溯期  在這期間不論發生任何事情都是以和解書內容為主  如有違背以上和解書內容  就是當作放棄和解  然而有權提告對方  對方不得有異議已得放棄法律追溯期」 我的問題 1.先生說 這些資料(包括和解書內容以及本票)他都已經過法院審核 如果他說已提交上法院  那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 ?     上交法院  不就代表 要提告嗎? 2.先生也已表明會與我離婚  但前提是  他與第三者須先簽完和解書 但若已簽完後,我們也離婚了,我與第三者還能在一起嗎? 而那個兩年追溯期  是真有這回事嗎? 如果是真的,就算我跟先生離婚,我還是無法跟第三者進行連絡與見面嗎? 3.先生提出通姦罪,但他只有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內容、我跟第三者出去的照片,並沒有證據顯示我與第三者真有發生性行為,通姦罪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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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