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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傑克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15-07 | 最近登入:10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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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我與前妻離婚時簽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其中一項是我承諾購買一間價值台幣1000萬的新房子送給前妻當做贍養費;後來離婚後,因我們之間並未交惡,因此兩人間的互動與離婚前無太大差異,有天吃飯時前妻問我是否離婚協議書中購買房子的那一條款可以修改,因當時房子還沒買,而她也有其它地方可以住,所以她希望能折現改成台幣1000萬元,我當然答應了,並在一個禮拜後就將1000萬元匯入她的銀行戶頭。 後來因她另交男友,我也娶了現在的老婆,我們之間就沒了聯絡。 最近我忽然收到法院通知說前妻告我,說我為履行離婚協議書上贈送1000萬房屋的那一條,要我出面說明,但我當初換成1000萬現金給前妻時,我們並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做一些修改蓋章的動作,想請問這樣法官會相信我說的嗎? 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證明我們有講好說把房子換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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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15
還有我現在要準備什麼??需要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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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