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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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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事人甲方與乙方同為同層樓不同房間之租屋室友,租屋處為雅房,共用公共空間即公物,如冰箱及洗衣機...等,甲方在某日下午吃飯時被辣椒嗆到,緊急在冰箱任取冰飲解急,後因晚間出門疏於告知及處理,則乙方在當日晚間發現冰飲不見,即在租屋處之網路公告欄公告尋物遺失冰飲,甲方看見公告後,並主同承認拿取冰飲且解釋當務之急非蓄意偷竊之原由,後當下立即買冰飲歸還,上述皆為網路留言平台之記載,無確實之據証,請問乙方提及法律追訴,是否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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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