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Ev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06 | 最近登入:103-26-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與朋友一同簽約租兩房一廳的房子(共同簽在同一份合約上),一共是15000元,我負擔其中的8500元,她負擔6500元。朋友五月中告知五月底要搬走,我希望她能夠支付她六月房租,六月以後的再由我來支付全部15000元,不過她當時沒有告知我要不要付,到了六月中都還沒有付給我,跟她要了兩天,她才說她看我不開心,會考慮支付六月,我覺得這樣子對朋友很過分,覺得這個朋友不值得交,她違約在先我也沒有道理幫她支付她後面的房租,所以決定請房東處理,我想請房東從六月開始從她的押金扣她的房租,我的部分會繼續支付,等到她的押金18000元扣完後,我會開始補足整間15000元給房東。押金一萬八是因為當初第一年租房時房租是18000元,我跟她都各壓了18000元在房東那,第二年租房房東降價成15000元。另外我們還有管理費1800元,平常都由我們每月主動匯款給管理中心,這部分契約上只有寫由我們自行繳交管理中心,想請問管理費通常是有住的人要付,還是有契約在就要付呢?
現在她想找我跟房東一起出來討論,我想請問我請房東扣她的押金,扣完18000元,剩的我再支付這樣子是可以的嗎? 謝謝。
租約的部分我們是到十月底,不過以前房東曾經說過如果提早搬走,在提早通知她就可以了,聽起來是不會扣我們押金。
請教各位了,謝謝。
瀏覽:1951
日期:103-06-26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