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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z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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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原本在某家私立學校任職,為編制內人員,約聘職,採用公保 於今年約滿離職,也辦妥離職程序(該簽章都有簽) 但之後該校稱物品移交有問題,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給我,更扣住我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不給 經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之後,勞工局說我那職位不屬於勞基法的管束範圍之內 說只能用調解的方式去處理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真的無法可管嗎??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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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