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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淡藍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7 | 最近登入:103-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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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個人因素搬下高雄 找好房屋簽約時 租金為1個月5千 但是預繳一年 為5萬5 等於租11個月 後面送你一個月 並於口頭說 這部分租金如果提早退租 並不會還(契約上沒有這條 是口頭上的) 押金部分則為兩個月 1萬塊 契約上有加註未到期退租即為違約金不退還   4/18號遷入 到今天7/18剛好三個月 我也因為個人因素 要再度搬離 並且表明 提早退租抱歉 但是可以負擔暑假可能比較租不出去的問題(這邊為學校附近) 可以多付一個月房租等於到8/18  但是大約8月多會搬走 不會拖到18號(契約上寫明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這部分應該沒問題) 16號跟房東表示的時候 他說 她也只是幫人家代管(當初租屋我不知道以為他就是房東了) 領別人薪水的 所以還要去過問 17號晚間 打電話通知我說 要收錢半年的租金=3萬 所以只能退還我2萬5 並跟我表示當初說好提早退租是都不還的   Q1.想請問 就這樣看下來我最多可以拿回多少租屋金? 因為我本來的想法是只讓他收走前4個月跟押金(雖然也很希望多少押金能拿回一些) Q2.如果真的只能拿回兩萬五我可以再跟房東討論 由我自己去再把房子租給別人嗎 就算我用4千租給別人還是有近8個月的房租 還可以拿回當初的押金 可是契約上有寫明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將租賃的房屋 出借轉租或是頂讓 如果房東也不同意的話我該怎麼做 才能拿回比較多的租金?   ps.房屋租賃契約為一般書局賣的那種紅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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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