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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裝況:自己有遇到與人車子擦撞,無人受傷,對方很明確的缺失,在交通隊做完交通事故案件的登記單後,互相約定好將車恢復原狀即可! 疑問: 1.因為同意對方找熟識的車廠進行維修,也恢復原狀了! 只是我不懂車子維修的好壞,很怕對方只是敷衍行事,維修品質有問題! 這樣我在後續的和解書中是否可以進行附加條件!?? (如 三個月內無人為及蓄意情形下,損壞部分仍未完善,以致無法正常使用,自己還有權力要求復原..... 之類的方式,若要書寫怎樣的寫法比較好ㄋ) 2.因為對方駕駛行為人並非實際車主,而是公司車,若進行後續和解,在當事人甲方欄位是否要同時寫明"公司名稱"和"駕駛行為人"這樣比較好!?? 同一欄位寫上兩名,這樣也沒關係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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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