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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8 | 最近登入:103-05-08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工作不到兩個禮拜,無故曠職,今天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裡面說到,公司花了兩個禮拜的時間訓練我,要由我來賠償,並提到除了依公司法曠一扣三的規定處罰外,我不誠實的行為更不應被廣為應用,特發存證信函告知倘因此造成公司其他無交代及走人的工作失職損失時,要由我來賠償.公司做這樣的舉動是為什麼? 沒有領薪水,也沒有損壞公司名譽等,離職後不曾提起該公司的任何商業機密,工作期間我也忘記是否有簽署任何員工守則的文件,想請問,收到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嗎?是公司想嚇嚇我嗎? 我知道自己這樣的行為不可取,也自我反省,但初次收到存證信函,我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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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5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既然已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則亦應忠實履行受雇義務, ... (恕刪) 您好: 我對法律知是較為薄弱,公司既然已經終止勞動契約,那我應該負的責任可能會是什麼? 若無簽屬任何書面契約,僅簽署辦理勞保健保相關資料,那還有關係嗎? 存證信函,在新公司那邊看的到嗎? 若幾天內沒有收到檢察官傳訊的信件,那是不是可以不用理會此信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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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