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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1-08 | 最近登入:103-11-08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 我是某祭祀公業的派下員 這邊有關於祭祀公業的物業分配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首先先簡單介紹祭祀公業的狀況 祭祀公業創辦者的後代分為大房跟二房 二房皆為單傳 後代目前只剩其中一個女兒的兒子有跟公業創辦者姓而有繼承權(此人以代號A稱之) 大房有三個後代 其中一個已經絕嗣 另外一個單傳 (代號B) 剩下一個有多位養子女後代 (其中三位有繼承權者 以代號C/D/E稱之) 其中一個養女E由於有祭祀資格 是該公業僅剩的最後一位派下員 在他往生後 他的派下權利傳給他的女兒/孫子/孫女三人 此時BCD三者找律師擬了一份文件 要B/C/D/F/G/H簽名 裡面的分配原則說 由B/C/D分得其中五分之三 另外五分之二由A跟F/G/H協調如何劃分 不過在前一次分配 A分得大約一半 (二房的部分) 其他人分得大房的另外一半 因此身為E的後代 由於祭祀只有E這一脈在辦理 且公業的業務主要由二房跟E在辦 B/C/D並未參與   因此想請問 1) 以法律觀點來看 這份文件是否有實質效力? 個人認為沒有 因為A並未被告知 2) 在合法前提下 要如何聲明分配比例 才能夠盡可能維護有祭祀事實的E的權力 卻又讓其他成員願意簽字? 3) 在鄉公所的文件中 B/C/D一脈已失去擔任派下員的資格 此時B/C/D要求加入派下員 是否於法有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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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1
您好: 這是您在我的問題的回答: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33975 想請問一下 目前我們祭祀公業並沒有所謂的規約 且派下員大會成員皆為其中一支的後代 因此其他分支的後代也希望成為派下員 不過以鄉公所的文件表示 其他分支皆已失去派下權 因此想問一下 如果派下員自行在未告知所有有產權分配資格者的前提下擬定任何產權分配 進而使未被告知的分配者喪失或是減少分配權益 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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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