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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林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8-08 | 最近登入:111-28-05
搜尋結果:共 4 頁,33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與對方在法院調解委員的勸說下.雙方及調解委員都在法院的"調解單"上面簽字了. 哪知道到了法官面前因為道歉書有塗改. 對方說回去再重新打一張下一次開庭再簽名.因已12點多了法官也同意. 哪知道對方返家後就後悔了.  請問律師. 依據那張法院 調解單(上面有雙方及調解委員的簽名).  這樣算是一種書面的約定(契約)嗎?   謝謝 補充說明:  我上面所說法院的 調解單 是指調解委員在先行調解時的書面表格. 經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後 再把這個書面表格呈給法官開庭核定 . 並不是  調解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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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5-28
回覆 傑克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說的法院調解單如果是指法院調解庭的調解筆錄,則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 ... (恕刪) 補充說明:  我上面所說法院的 調解單 是指調解委員在先行調解時的書面表格. 經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後 再把這個書面表格呈給法官開庭核定 . 並不是  調解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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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05-28
律師您好: 我女兒原由其母親單獨監護,後來因她有不利黃童人格發展之行為,經 法院改定監護人由我擔任,法院認為我前妻對女兒有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行為,也核發通常保護令.法院也給她探視時間(但是禁止她影響女兒在學校的學習情緒). 但是我前妻一直不來探視女兒. 因為前妻認識女兒就讀學校的護理師,因此自從女兒小學五年級至六年級畢業前夕,在未告知監護人下.多次以要求黃童至其辦公室與黃母通話或轉交物品,甚或將黃母所轉交餅乾、麵包、飲料等存放在該辦公室冰箱,由黃童自行前往取用。期間我發現有異即曾請導師轉達禁止此行為.導師也說她已多次轉達.但是該校護理師仍執意代轉前妻給女兒的物品. 女兒夾在父母間的忠誠度煎熬.期間持續長達兩年.我監護人渾然不知.心疼女兒的煎熬也對護理師感到憤怒也對該校消極處理態度不滿.於是我打算上法院. 請問 律師.護理師這樣假借職務之便.是否已侵害我的監護權? 我在法律上有什麼方面可以主張? 可以主張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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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6-27
律師您好 前妻因監護權之爭連續三次"偽稱"我性侵小孩(一審法院的用詞). 民事保護令案件也確認我沒有性侵確定.但是刑事一直拖(可能她的律師一直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也從未傳訊我. 但我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小孩當日.她卻到我任職單位(公家機關)的上級機關陳情說我性侵女兒!!  請問 她可以主張向檢舉(陳情)是權利的正當行使嗎?  可是民事早已認定沒有性侵之實.她又去陳情檢舉.顯然就是要報復我(讓我名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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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1-01
律師您好      我父親有三個子女.一直都是 由我奉養.其他兩位兒子都積欠卡債...近日因父親重病. 他名下有一筆土地. 他想指定單獨給我. 但是有擔心其他兩位子女回來說要繼承. ...       為了讓父親放心. 若我跟他們立一個契約.給他們一些錢.約定他們必須在父親死亡後拋棄繼承. 否則就必須賠償我高額的違約金(金額超過他們的應繼分甚高). 請問這個契約是否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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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1-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種約定無效,若不讓其他繼承人繼承,趁還來得及應在生前就移轉財產。 因為移轉財產要付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所以才出此下策. 是想請問律師 這個契約無效原因? 比如違反民法哪一條?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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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1-09
律師您好: 想諮詢兩個問題: ˋ1. 我去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法院裁定對方在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12000元. 自裁定確定日起. 如一期未給付.其後12期視同到期....法院在11/18發給我確定證明書. 我在11/26請對方在12/5前要將12月份的扶養費匯到我帳戶....請問 如果對方到12/6仍置之不理. 我是否可在12/7日以對方一期未付(12/5未給付12月份扶養費)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往後的12期扶養費? 2. 扶養費是小孩子的名義. 因為法院的裁定書主文沒有特別寫一定要交給我代為管理支用(我看其他法官會這樣寫). 我可以向對方主張日後扶養費一定要交給我(管理)嗎? 謝謝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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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13
最重要的是心情要調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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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13
良民證(亦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好像是要被判有期徒刑才會顯示有犯罪紀錄 你要確定一下: 1. 是被判3個月"拘役"(120天)?還是3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有時最重可加到120天(4個月). 2. 若是被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後要等5年.才可以申請到良民證(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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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30
請問各位律師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法官裁定改定監護人之前.應讓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程序.但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又規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又得不依據母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讓未成年人表達意見.請問.法官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裁定前.沒讓未成年人有陳述意見. 是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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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