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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a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09 | 最近登入:10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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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找到一份新工作,但是在上班的第一天,公司拿了連帶保證書要我簽, 內容如下: 保證人茲保證於XXX公司(以下稱貴公司)任職之受僱人_______,自本保證書簽書之日起,在貴公司服務之任職期間,絕對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貴公司之管理規章,如有因職務上之虧欠款項,圖謀舞弊行為,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願負連代賠償責任,並立即清償所有保證事項所發生之損害,絕無異議 一,保證人對被保人於公司雇用約聘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貴公司受損害,保證人願依照貴公司所要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賠償,絕不藉口推託轉嫁或以其他理由而翼延緩 二,保證人於本保證書之簽章,不論作廢或職務變更,除逕向貴公司辦竣更換手續外,原簽署仍屬有效 三,本保障書自簽署日起即生效,保證期間除因法定事由外,保證人不得提前終止 四,保證人對於被保人於在職務中依第一款及其他產生之損害不因被保人離職而失去效力,保證人仍負損害賠償保證責任 五,由於損害賠償而發生訴訟,保證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保證書未盡事宜之事項,則依民法相關法令,習慣或法理解釋適用之   我在公司只是一個小小的業務助理, 請問公司要求我簽這份連帶保證書是否合理, 這樣的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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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