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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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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發生婚外情,最終雙方採協議離婚時,協議所生子女由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特約條件也僅協定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其原有財產,並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並未針對子女問題協定探視和照顧條件女方離婚後,不定時至男方工作場所騷擾,甚至帶著子女在子女面前向男方口出惡言或威脅教導子女向男方說出不當之言詞造成男方困擾想詢問:1. 男方是否仍擁有共同監護權?應注意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2. 女方現在要求男方要將監護權轉讓給其再婚對象,男方也願意,則男方應注意哪些事項保障自身的權益(財產及人身安全)和義務?轉讓後還需負擔哪些責任?3.男方相當不願與女方有往來,但願意於固定時間內探視子女,請問要如何避免女方的不定期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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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