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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xr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09 | 最近登入:107-07-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文章
當我捐款給公益團體時,主動留下個人資料,以取得收據好抵稅。事後卻屢次接到電話詢問是否要出席他們的活動。我雖好言婉拒,但實在有點困擾。想請問,該團體雖然使用的是我主動給出的資料,但這並非我當初把資料給他們的目的(不過我當時也沒有特別講說只能用在那次捐款上),這樣他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呢?我又可以怎麼樣和平的停止這樣的行為會比較恰當呢? 先感謝回答的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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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6-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82條第一項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想請問,常可見到有發傳單的人員於人行道或騎樓發放商業傳單的行為。那樣是否算是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而違反了這一條呢? 如果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是否有哪一條法律保障了這樣的權利呢? 言論自由嗎? 懇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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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02
因為檢舉人都是匿名的,如果不知道對方的姓名,但是可以證明對方的檢舉是惡意且不實的。這樣不知對象的狀況,是否可以提起誹謗、妨礙名譽、或甚至誣告的告訴呢? 謝謝。
瀏覽:937
日期:105-12-09
想請教,如果並非政府機關公文的受文者,蓄意至網路上散佈公文內容,是否有違反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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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21
狀況是這樣的。有一份公文,發文及副本受文者都是政府機關。內容與我一位朋友的團體(正本受文者)有關。卻不知道為何,被一個根本不屬於該文正本或副本單位的人,從其中一個副本受文單位取得一份副本,並用照片和文字的形式貼到社群網站上,就該公文內容來對我朋友的團體進行批判性的評論。 想請教: 1. 若該公文是是其中一個副本受文機關給予他的,該機關是否有違反任何法律,比如說洩漏機密或隱私。 2. 這個取得了副本的人,在網路上散布與自己無關的公文,是否有違反哪種法律呢? 3. 依照以上資料,此人是否還有其他有違法疑慮的行為呢?   萬分感謝每一位回應的律師大大!!!
瀏覽:480
日期:105-11-17
想請教,如果單位因感念志工們的辛勞,定時給予志工一份不固定的津貼,是否會因為有領錢而讓這個人被認定是勞工? 還是只要能夠證明並無勞雇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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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
想請教: 小弟想在車站附近的人行道上長期擺設一個非營利的公益攤位,所以自行查詢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上面寫著未經許可擺設攤位要罰。既然這麼寫,就表示一定有辦法獲得許可。但是無論是警局或是交通局都只有短期的申請書,而且我打電話去派出所詢問,得到的回應是:人行道就是不能擺攤。 小弟可以確保就算在尖峰時刻,該攤位也不致阻礙交通(人行道寬6米)。是否有任何可行的方法,是有可能取得長期的許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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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8
想請問: 像一般勒戒所、看守所等。進去時都會做脫衣搜身。 那如果一般民間的勒戒所或是戒毒中心想要比照辦理的話,在沒有公權力的情況下,光靠讓收容人簽署明載會有這類搜身動作的同意書或收容契約。會否還是會有觸犯人格權或妨害人身自由等等法規的疑慮? 謝謝。
瀏覽:653
日期:104-06-03
您好: 我節錄了Yoxxxbe上的新聞畫面(總計約40秒,且都有清楚標示來源)。配合自己所錄製的影片,製作成了7分半鐘的公益紀錄片來招集更多的志工。若是我放上Yoxxxbe網站公開供民眾點閱。這樣是否會因為違反著作權的法規而吃上民事或刑事的官司呢? 如果會的話,是否有甚麼建議的解決方法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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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11
情況大致如下: 乙方欲接受甲方服務,甲方提供一份服務申請書,其聲明中有寫明:乙方聲明已經於一定時間內有接受過具有合格執照的所醫師進行的體檢,給予他足夠的資訊並得到其書面的核准來接受服務。所以甲方依此聲明接受乙方的申請。 想請教,若乙方簽署此讓渡書時其實尚未完成體檢,而是在事後補做體檢。甲方其實也知情。那這份申請書是否還有足夠的效力來保護甲方呢? 我目前有設想到的情況有: 1. 在申請通過後卻發現乙方由於身體因素不被醫師核可接受服務。但乙方堅持他的申請已經被接受,不接受退費的要求,堅持接受服務。 2. 乙方不滿甲方的服務效果,產生退費或是索賠等糾紛的情況 請求給予意見及建議,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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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