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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e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9 | 最近登入:103-19-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多年前我與朋友合夥,接下前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股權一人一半,但無簽訂合夥契約,本來房屋租賃契約上我為連帶保證人,但已找房東劃掉我的名字,改為合夥人的妹妹為連帶保證人,但我有許多人證,如:補習班前任負責人...),但當時因負責人急於轉讓,卻苦於無人願意接,基於對學生家長的負責,所以沒有收受我倆任何轉讓金。補習班申請重新立案,他雖名為負責人、班主任,但許多事物都我負責、決定(我卻名為高年級安親課輔老師),所以簽名蓋章都是他。倆人事業無法長久,我決定退出經營,並願意將股權轉讓給他,本以為轉讓金額達成共識,協商完成,所以我已不在班內執事,但後來卻發現雙方轉讓買賣價位不符(差一條準備金10萬元),我透過line告知,但他卻多日不回應,故在鄉公所申請調解,原本安排的調解日,對方聲稱有既定行程,並指定某日有空得以調解,所以更改調解日為他指定的日期,但卻又在當日不出席調解,我當日出席並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爾後,我該怎麼做?再次申請鄉公所調解?還是申請法院調解?還是直接民事訴訟呢?抑或我可否至警察局提刑事侵佔並同時進行民事訴訟?勝算又是如何?因為靜待對方的回應可能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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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