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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男友在96年初跟我交往,他那時沒工作,要繳車貸、卡費、跟車子修理和保養、紅單、、、等等,都是跟我借,每借一筆就說他會還我,但是他後來有錢卻沒還我,還貸款買了一間房子,一直到他96年底出事被抓進去關了,還是叫我幫他代付車貸、卡費、房貸,還說出獄之後會全部一起還我,但是後來被我知道他沒進去關之前,在外面有交別的女人,我在知道的時候就離開他了(97年6月),去年底他出來了,一邊說要還我錢,一邊還想利用我,當他知道我沒利用價值了,就把我一腳踢到旁邊,打給他要叫他還錢也不接,還把我加入黑名單,傳訊息又不理會,請問這樣算詐欺罪嗎?如果算的話,我現在還能告他嗎?還有繳款單在我要搬走時,都被他媽媽拿回去了,還有之前都是拿現金讓他自己去付,只剩我的存簿有他進去關之後,我幫他轉付車貸、房貸跟幾筆信用卡的支出,這樣算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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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