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k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6-08 | 最近登入:101-16-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一項: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用相機拍攝未滿18歲之人性交猥褻行為有第一項的適用。請問以網路或通訊設備(例如講手機簡訊聊天程式等)要求未滿18歲之人拍攝自己猥褻行為供本身觀看是否有第三項的適用?
瀏覽:1977
日期:10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