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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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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親戚於2011/10/18與人發生車禍,由於我方以及對方都無照駕駛,當時對方是屬於沒有開燈的狀況下,而我方有稍微偏出雙簧線上,而對方是年約七、八十歲的老婆婆,這場車禍造成老婆婆腳上有一裂傷,(我方也有受傷),當時對方說要私下和解,但是後來對方又說要出院後才願意和我們談和解的事情。請問此事件我們是報案比較有利還是說私下和解?此事件是屬於雙方有錯還是說只有我方錯?以及如果等到出院才和解,這段時間之內導致對方有生命危險,我們是否要負起過失致死的罪?至於賠償是否只需要負責腳上的醫療的部分?因為對方有要求需要雇用看護,而對方硬是要出院才願意和我們談和解是因為老婆婆本身患有糖尿病以及心臟病。我們很急,請盡速回答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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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