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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蛙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02-11 | 最近登入:102-23-12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文章
如果先生8年前已得知老婆外遇,並持有2-3年前出入旅館之照片之後先生一直知道老婆有一名外遇對象
請問這樣先生可以以通姦罪告外遇對象嗎? 是否已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呢?
如今雙方已離婚, 請問先生是否可以在離婚後告外遇對象妨礙家庭,並索取賠償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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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2
朋友的前妻於今年3月申請家暴通常保護令
之後還是有居住在一起
直到9月因故帶小孩離家,並執行保護令
11月底時在法院簽字離婚
請問離婚後該保護令是否也同時撤銷了呢?
因為離婚條件有提每月可看小孩二次
但小孩在前妻那裡,又有保護令,朋友該如何探視小孩呢?
(朋友有詢問過律師是說離婚就撤銷,可是家暴法是寫說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才可撤銷)
另外保護令是否只針對朋友前妻呢?這樣朋友是否可以接近小孩或是前妻父母、兄弟姐妹呢?
謝謝
瀏覽:2408
日期:102-12-22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一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人承租○○市○○區○○路○○巷○○號(面○○路一段)之廠房面積為○○坪及空地○○坪,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捌萬整,並於每月一日以前完成給付,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變更承租人郭○○,契約內容、保證人不變,支票亦由原承租人林○○開出,隨即於八月一日未繼續給付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而台端至八月十四日止僅給付租金49萬,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之租金共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期仍未付清所積欠之租金,本人將依法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另限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一日前,將前揭承租房屋屋內物品為搬離,若逾期不為搬離,將視同廢棄物為處理,特函告知,請查照辦理,以免糾紛。
已草擬一份存證信函,請您幫忙看看是否可行?
是於100/11/20簽約,12月有給付租金7萬,但租賃契約的期限是寫101/01/01起,這樣是否可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規定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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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13
原某公司負責人A先生、保證人B先生與我簽訂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廠房租賃契約
7/25 A先生以公司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7/26由C小姐、保證人B先生與我重新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註明原契約於7/25終止 (因會計師建議於新契約加註,才不會造成所得稅重複申報)
(我方留有二份契約)
8/1上午 B先生要求我提供房屋稅證明,讓他去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
8/1晚上 B先生告知,因公司股東重組,故8月租金跳票
至今尚未給付租金,目前所得知消息是有意終止租賃契約
問題:
1. 終止契約時,是口頭說說,還是需要簽什麼文件以示證明呢? 因為依照契約規定,加上8月份租金未給付及提前終止契約,我方想沒收2個月押金。
2. 以目前來看,若是租金未給付是該跟C小姐催討,還是A先生呢? 當初他們是以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簽契約,但重簽後沒幾天就跳票,我是否可主張後來簽訂之契約無效? 另外,8月份支票是由A先生開出,會不會因重訂契約而無法跟A先生催討呢?
3.若是承租方不願給付租金,亦不願歸還廠房,我該如何處理呢?
(1)8月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2)9月再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3)10月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遷
但這樣會拖到10月才能處理,加上承租方有於廠房內架設辦公室..等,我若不願意再經法院審理,可以請里長或警察陪同直接進入廠房清理承租方之物、變更大門設定嗎?
或是有其他的方式更快更加合適呢? 畢竟這租金是媽媽的生活費來源,若是拖太久,擔心媽媽會受影響。
感謝律師大大的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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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9
親愛的律師及各位,您好
從15年前我阿公過世之後,有一塊土地是爸爸(以下簡稱A)和叔叔(以下簡稱B)共同持有,但這塊土地早在25年前爸爸就在此蓋工廠。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就是AB土地共同持有(AB各1/2),地上建築物皆為A的且為出租狀態,B為何可以要求分租金呢? 地上建築物B未出過任何一毛錢。
B若於事後打官司要求付土地租金,請問A不付的勝算有多大呢?
另外,如果A預將持有的1/2土地設定抵押權或是去申請貸款,是不是不須經過B同意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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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18
如時間點追朔到阿公時代就有地上物,這樣B也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另外,因土地是共有持有,尚未分割誰持有哪些部分,B依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如果上述條件變為
A過世後,由CD兩兄弟繼承,所以變成BCD共同持有,B有1/2,C有1/4,D有1/4
此時B的權力是否會變大呢?
還是情況(問題)依舊沒有改變?
另外,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是否有包含買賣或捐贈呢? 如有包含為何B可就其持有部分進行買賣?
謝謝
瀏覽:4602
日期:101-07-18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讓我得以了解處份『應有部份』與『共有部份』是有所不同
若是向B購買土地時,是否可於契約中註明若B方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或貸款,將由B自行承擔解決。
另外,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後,若要登記地上權,是不是要由土地持有人(B有1/2.C有1/4.D有1/4)過半數or持有過半同意才能登記呢?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謝謝
瀏覽:4602
日期:101-07-18
事情經過: 1.租賃期間:101年1月-103年12月
2.有簽租賃契約,並有保證金2個月
3.承租人和擔保人的叔叔相處不和睦,導致承租人現在想搬出去,並口頭告知想將租賃契約改由擔保人重新簽約。
4.承租人也是該公司之負責人,但是是以承租人名義簽租賃契約的,非公司名義。問題:若承租人想改由擔保人重新簽約1.我是不是可以用租賃契約中的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主張承租人違反契約,而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2.若因此解除契約,要如何告知承租人於15日內搬離呢?
3.若同意重新簽約,是否可主張前份契約違約,所以沒收保證金?
4.擔保人的叔叔一直要求改建東改建西,我可以不理會嗎? 畢竟承租人才是我要負責的對象,不是嗎?
謝謝
瀏覽:2660
日期:101-04-12
若不同意重新簽約,是否可用租賃契約中的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違約,進而解除契約並告知15日內遷離呢?
謝謝您
瀏覽:2660
日期:1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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