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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7-08 | 最近登入:10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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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婚姻關係下買的一間公寓 登記在媽媽名下後來因爸爸在外積欠卡債 故在民國95年辦理離婚離婚時有寫下房子歸媽媽所有 爸爸在外一切債務與太太及小孩無關這張立據只有夫妻雙方簽名 沒有拿去法院公證 請問這是有效的嗎?離婚後爸爸離開家裡 現在銀行使用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要求媽媽將房子價值的一半金額 拿出來還債有查過民法 1030-1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 242 條 (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現在已經離婚六年了 債權人有這個權利嗎 要媽媽出面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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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