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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20315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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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18 我方為單行道直行駛於快車道 對方騎機車闖紅燈而發生車禍。造成對方手腳擦傷、頭部撕裂傷,我方為閃躲而撞上行人道導致車頭全毀,原廠估價更換全新品需50萬元。 100.09.09 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不願意賠償我方損失(完全毫無誠意,一句話:我沒錢就想解決)並且將過錯推到我方(大車撞小車就沒錯嗎?) 有說好將對方醫療單據寄到我方 但一直沒寄來  100.10月我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鑑定結果為我方無過失 肇責為對方未遵守交通號誌 但對方反告我過失傷害 100.11.08 我方到台中法院 訊問室 指出三點無過失: 1.我方為綠燈,對方闖紅燈(附鑑定) 2.國道四號下均有大柱子擋住視線 行車視線原本就不佳  3.發現對方衝出時,我方已盡力閃躲,所以已經盡到閃躲的動作了(可見車禍現場圖) 檢察官(應該是檢查官)也直指對方闖紅燈,不知道這樣對方告的成嗎?結果何時會出爐呢? 下禮拜要再進行第二次和解,但對方今天明白表示不可能賠償,請問若走民事訴訟的話,該如何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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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