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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10-11 | 最近登入:100-10-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你好我家人由於今年5月份在工地上班不幸 發生意外墜落 ,傷者現在下半身癱瘓了,由於傷者的老闆也沒有想積極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家屬決定向他們公司提出訴訟,由於這整件事是屬於工安我有去勞檢所問他們所調查的內容,勞檢所的內容是說公司未確實使勞工,使用防護措施才導致勞工再攀爬時,發生墜落意外。 因為傷者的公司沒有想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要在刑事追訴期裡面對他們提出訴訟,但是我們不太曉得可以他們提出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我大概說明一下 :A為政府發包單位 (業主) B 為承攬商 C 為承攬商下包 傷者是在幫C工作領C的薪水因為他C的老闆沒有打算和解的意思 ,那我們能告A嗎?? 有哪一條法律能對A提出訴訟呢? 我們是打算A.B.C都會去告 但是不確定能否告到A能不能對他們提出訴訟!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能對他們提出什麼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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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10
 謝謝陳律師!! 我剛剛有去看了一下你說的勞基法第62.63條的內容! 所以我不能對A提出任何訴訟跟求償了嗎!? 那針對這件事的刑事不份我該要哪一條去提告B.C呢?? B.C在這件工安裡面只能對他們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已嗎!?還是有其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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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