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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3-11 | 最近登入:1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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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七月到台北某知名醫美診所進行三機雷射,醫生沒有幫我先進行評估,而是由櫃台小姐告知我做什麼療程比較好,在此之 前,我有先詢問過我的皮膚較為敏感,是否可以進行雷射?櫃台小姐告以雷射是安全的,後來由醫生施打時,我跟醫生說我在乎的地方,醫生是告訴我能量要越強越 有效果(我也就相信,沒有雷射經驗),三天後左臉頰出現明顯紅腫及毛囊炎有回去複診,醫生只給我抗發炎的藥膏,結果到現在已經將近四個月了,醫生加強能量 的地方臉頰嚴重膚色不均紅腫,經專業的皮膚科醫生檢定,雷射後所造成酒糟性皮膚炎,脂漏性皮膚炎,濕疹,臉會不時紅癢,以致身心靈受創,半年沒有工作。  想請問律師 1.針對在手術前未告知雷射風險,以及未有專業的醫生進行評估,也未簽有同意書,及雷射前後醫生乃不同人診斷,我該如何處理以及自保,是否可要求賠償? 2.因為以上種種原因及身心靈煎熬的情況之下,打電話回醫美診所告知現在的情況,醫生不能確定我的情況要我回去進行複診,此刻該如何處理對自己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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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