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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紹民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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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小弟在父親往生後已經聲請限定繼承,也已經登報到六個月的聲請債權期限;如今父親往生後只留下一棟房子與北部大約1坪的風水地(與其他親戚持分1/3),因為在法院公告裁示六個月內不得對房屋做過戶買賣的動作,那麼現在已過六個月的時限(5月-11月),若是要將房子脫手來對債權人做清償,是否需要將房子過戶到繼承人之一名下(現有母親與三位子女為繼承人)之後再來做買賣的動作??又,如果該房子仍有房貸在正常繳息,而第二順位的債權人又不急著要求清償,在房子順利過戶到繼承人名下之後還是得要盡快脫手嗎?還是可以繼續居住?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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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