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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il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16-11 | 最近登入:10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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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先生為大陸人士,身分比較敏感,所以..在整理資料時台南地方法院一樓協助辦理的先生即告訴我採用個人收養會比較簡單,而我先生則需出具一份同意我收養小孩的同意書 這樣到時後開庭時,只需我個人出庭即可先生不用出面,我好高興他的指點,於是..我依序辦理哪知案件到了書記官那裡,他堅稱...無此法條(真是愚蠢到極點)請參照民法1074條還說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才行,所以..我先生必須補填共同收養之文件這樣一來...當然開庭時我先生也一同出庭了 更扯的事來了,因為共同收養的關係我們裁定收養沒有通過,原因是:根據大陸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0歲!!(我先生比我小14歲,今年26歲)我真的無語了,我們是在大陸嗎?台灣已經回歸中國了嗎?我甚至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對岸派來搞破壞的??我之前要收養的時候,我也跟海基會,海協會甚至是大陸的戶政確認過他們都說以小孩的戶籍為依據,既不入大陸的戶口,那就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那為何??用根據大陸法來退我的件呢?? 我想問的是,我現在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所以..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能夠盡快幫忙指點迷津,謝謝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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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