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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猴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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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於12月中去觀看競速飆車,隨之警方就來了,大家相繼離開現場,競速路口有多個監視器,因此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進行開單(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監視器照片畫面為四輛車輛分別離開現場的樣子。 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我是初犯請問這樣公共危險罪會成立嗎?要是成立判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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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