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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同裡的貓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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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我現在住在學校的男生宿舍住到現在不到一學期宿舍有許多令人不滿的地方又貴又爛很多人都想退宿但有同學發現當初進宿舍時簽署的 報到程序單 上有寫:本人同意住宿一學年 除了轉學,退學,休學以重大疾病外 不得提出退宿申請 特立此據 類似切結書的 我跟父母都有簽了但是當初如果不簽就不能入住阿而且住了才知道這麼爛住宿的錢是分上下學期繳的我們還有繳 上,下學期保證金各三千元共六千有保證金應該是可以退宿吧?宿舍這樣的作法有違法嗎?這樣是不公平的交易嗎?不繳下學期的錢 擅自搬出是不是一個好的辦法?下學期可以搬出去的話 保證金可以拿回上學期的三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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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