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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笨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4 | 最近登入:106-10-01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文章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 我父親已於2015年3月底過世, 但後續財產分配風波不斷, 特此請教- 1. 父親於2014年4月底賣地買房.買給全家人住(父親,我,大弟,小妹,我老婆),買在我名下(其他人都沒有工作,無力養房),由我來處理該屋所有相關費用,屋內也備有每個人的房間.請問這個房子算是遺產嗎? 需要另外拿出來分配嗎? 2. 小妹要求房子也要掛他的名字(理由是房子是遺產). 但他本身有欠監理所5幾十萬罰單未繳, 經網路查詢, 確定都是被列為”需到案、債憑”, 若真的讓小妹掛名, 他持有的部份是否會因此被監理所追討, 甚至拍賣呢? 3. 大弟有精神病,無法工作,一直以來都是給我們養(大弟有殘障手冊,兩年鑑定一次, 鑑定結果兩次重度一次中度),請問小妹對大弟是否有扶養義務呢? (父親已過世,母親十幾年前已經改嫁,已另生育兩名子女,也已清楚表明沒有能力扶養大弟) 4. 父親名下的土地為三人均分,我請他拿到現金後,需幫忙分攤父親在世時的照顧費用以及一小部份大弟未來需要的生活費,因我們夫妻月收入總共才六萬,父親在世時我們也是勉強撐著,家裡所需一切都是我們出錢. 我們希望這些花費可以有手足一起分攤…這樣很過份嗎?將來如果對簿公堂,那些花費的收據早就已經不見了(過太多年了),我們可以怎麼證明我們的那些付出呢? 文章冗長,但已經煩惱數月...還請各位專業人士協助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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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29
不好意思, 另外想請教專業人士: 父親在世時,生活花費100%由我支付,周末沒有上班的時候餐點則是由我與太太準備(平日備餐與清潔有居家服務員幫忙,費用也是我出),大弟因精神疾病無法工作謀生(但無需強制住院),故由我們夫妻扶養,平日都在家陪伴父親,早上會幫忙倒垃圾,有時候會幫忙清爸爸的尿盆. 小妹有時候會在家,但大部分的事情居服員都會完成, 小妹需要做的事情其實不多(最多只有換尿布...幫爸爸裝個飯...連基本的家庭採買他都沒做過) 小妹沒有收入(無殘疾,單純不想看人臉色工作),所以家用支出=0, 完全沒有...(居服員多次反應,家裡有缺用品時,小妹都直接說沒錢,等我回來處理) 父親住院多次,費用當然還是我出,但我與太太因工作的緣故,比較難常常去醫院,平日住院也是大弟陪同住院(有幫他訂便當&留零用錢在身上),小妹有時會去幫忙,但在醫院的時間較大弟相比短了許多,後期也是因為大弟病情變嚴重,才不得不拜託小妹陪同住院,但次數跟天數也都不多. 最近因為遺產的風波,我希望妹妹繼承現金後可以幫忙分攤爸爸在世的費用(真的很貴...),他說他已經有出力扶養了,所以我們不應該要求他幫忙分攤費用. 照他出力的程度,這樣真的算有盡扶養義務嗎? 我們真的不能要求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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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2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父親當初購買房屋登記在你名下,係基於贈與或借名登記之意思而定。依你 ... (恕刪) 謝謝您的詳盡解說 剛剛看過民法1173條,此屋不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而受贈, (我與太太已經結婚8年了,此屋也沒有營業用途) 購買此屋是因原住處經政府規劃要進行都更,住所會被拆除2/1以上無法繼續居住,故重新購屋,打算舉家遷移. 但都更政策一直沒有執行,買屋後大家都有陸續把東西搬過來,一直到去年父親過世後,才開始正式入住.  但我們不清楚這會有贈與或借名登記的差別,因為當時只是很簡單的"爸,我們要買房子,這邊要拆掉""好阿,你去買",之後的文件由代書處理,包含屋主放我的名字,父親也都有同意,而他現已不在,所以也沒辦法確認到底是哪一種....如果是這樣,房子會需要歸扣嗎? (其實,我們本來就有想要三兄妹聯名房子...就算弟妹無法一起供養房子也沒關係...只是這兩個都不願意償還債務,整天喊著要聯名,讓我非常痛苦. 就算真的被政府拍賣,我們也沒有能力買下他們的持份,最後只會弄得大家流離失所而已......所以原本想如果房子可以不用歸扣,即便對簿公堂大家都還有地方住......如果必須要歸扣,我們就真的無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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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29
您好,這是幫朋友問的,還請各為幫忙給點建議,謝謝大家 我朋友因為養家壓力大,偶爾會批點小東西回來賣,都是小額,僅夠貼補家用...昨天收到保智大隊通知,說我朋友販賣的一款桌遊涉及仿冒,要求他去做筆錄...此款桌遊是他跟大陸廠商購買,他也不清楚仿不仿(本身不是桌遊愛好者) 被通知做筆錄才知道侵權, 請問他可以怎麼辦呢? 他沒有前科,是初犯,平日也有正職工作,只是需要多賺一點零用金給家人好生活,所以下班後也都在打零工跟找東西賣,這次也真的是意外...如果他誠心認錯, 有沒有可能減免刑事/民事責任呢? 他會因此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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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3
各位專業律師們 平安想請教一下 關於三七五減租租約的部分早年我爺爺那一代就是三七五減租的佃農到我爸爸的這一代都還有佃農身分 有租約 也有付租金只是因為後來糖尿病發被截肢 所以改由家人代勞 地主跟我們之間一直在談賣地的部分但是因為一直談不攏 所以地主一直想辦法不讓我們能續租(我們只要沒有成功續租 他們要賣地 我們就會不能分 要佃農才能分) 最近他們開始針對我爸截肢的部分 要求我們提出自耕能力證明地主認為我爸不良於行 怎麼還有能力更重 一定是有偽造文書之類的誤導承辦人員 我們的自耕能力證明才能通過我們沒有對這方面多做解釋 結果地主說要上法院告我們 我們沒有偽造文書 我爸的直系子女也有在同各戶籍 也有同住而且我們有上網查過 自耕能力證明似乎是指地跟戶籍要同縣市 並無殘疾限制請問他們還有辦法告我們 讓我們的租約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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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6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 (恕刪) 謝謝您的耐心回覆 所以 即便我的手足 在父親去世時表示放棄的那塊地 到了我這裡 如果我發生不幸 膝下也無子女 我的手足想要繼承 還是可以繼承 不會因為先前放棄過而受影響 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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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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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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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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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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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