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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茵茵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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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房子的土地取得是家族分家取得,而土地界限是由爺爺和叔公說好在哪裡當時並無申請鑑界,權狀也無立即移轉,當時時空背景是講信用二字,房子也就依二老所認同的地界蓋了,幾年後權狀才由隔壁叔公轉爸爸的名下,無對價關係,十幾年後隔壁叔叔申請鑑界,說他的土地應該還要過來2公尺長度約二十幾公尺,他說的這塊依原意應該要給我們的不是嗎,照理說不是應該補登給我們,可是他現在要主張權利,我們有權利請求補登嗎? 那時的財產有的是先集中登在某些兄弟名下,最後才依長輩意思分家的,所以在家族中持有權狀的和土地使用人常會不同人經常有糾紛,信用這二字只適用在二十幾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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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