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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戴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6 | 最近登入:106-08-09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  請問以下問題: 1.公司要求員工每月配合寫報告,如果不寫,則要求從南部北上接受教育, 但車資來回均自費處理,這樣子有無損員工權益? 2.公司常一開會就到晚上9-10點,卻不依照勞基法給予加班費用,請問如何該主張自己的權益? 3.公司常於星期六日要求上班,不過是到公司辦公室以外的地方上班,意思是公司以其他名義,如員工旅遊,將大家聚集在一個深山野嶺的度假村,行上班之實,請問這樣子合法與否?如不合法,可否拒絕參加? 如果不可以拒絕, 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謝謝!
瀏覽:271
日期:106-09-08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再審程序問題,因為再審程序有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的限制!  而原本我提出的再審事由是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所定之再審事由  之後我又收到一個判決書,就尚有同條項第十一款所定之再審事由  現在我的問題是  1. 因為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聲請之再審事由.目前     尚未裁定  2.而同條項第十一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又快要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的限制     而因為怕前案被駁回,想說至少還有一個機會可以嘗試,    因此我想要請問的是, 於程序上 A. 是要再提一個再審訴訟? B. 還是在前案補充資料即可?不過前案,聽說法官正在寫裁定了!! C. 或是在前案補提追加訴之聲明 ? 訴之預備合併? 先感謝各位百忙之中抽空回覆!! 謝謝!
瀏覽:269
日期:106-02-03
我的問題是{依照下述的情況,在刑法上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而管轄權在哪裡?} 我的情況如下我是新北市民, 去年我提出了改定監護權官司,當初在南部的法官判決由小孩媽媽單獨監護,而同時也明定探視小孩子需透過南部的社會局來協調探視但實際上經過半年不斷的跟南部的社會局申請探視自己小朋友!!卻最後得到答案是, 其實法院法官根本就不清楚,這個非他們的業務範圍所以拒絕受理申請協調探視會面的事情!!因此當初這項裁定真的莫名其妙地,讓我不斷的跟多個公家機關來溝通討論看自己小孩子的事情..結果大家互踢皮球...讓我的權益受損長達半年...最後那些公家部門最後討論出結論,建議我重提請求會面探視自己小孩子但是問題來了...當狀提到南部的法院時,又是同一個法官來審理,且又駁回聲請看自己小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為何不斷的被南部的法官給亂審理?其實我是真的很生氣!! 現在我有甚麼方式可以向那個法官提出抗議並讓他受到刑法上的一些懲戒讓他知道因為自己的權責,而讓一個平民百姓的權益受損!! 還是根本就無法可以約束和警惕那個執法者的行為, 所以他才可以那麼視無忌憚的欺負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亂審理?? 謝謝各位花時間來關心我的問題,謝謝!!
瀏覽:2183
日期:104-08-03
謝謝律師的指點...真的很感謝!! 看小孩子這件事..終於有一線的曙光了!!
瀏覽:2183
日期:104-08-03
謝謝三位律師的詳細解答!!  這樣子我更清楚要怎麼樣維護我小孩子的權益了 很感謝!!
瀏覽:508
日期:104-07-19
各位先進大家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小弟跟一女子有了小孩!! 但是那個小孩媽媽長期一直以小孩作要脅的手段..跟小弟要錢 小弟真的很想扶養自己的小孩, 然後若那些拿去的錢..真的是扶養小孩..小弟很心甘情願!! 但卻不是這樣子!!小孩媽媽都拿去玩樂..把小孩丟給小弟照顧!! 最後小弟忍無可忍..向法院提起酌定監護權 但最後法院裁定小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孩媽媽單獨任之! 而之後,小孩媽媽卻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 並要求非常不合理的金額和條件...感覺小孩子是他的搖錢樹嗎?? 總之,小弟的問題重點是 那之前裁定的小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孩媽媽單獨任之 和這樣子的聲請...到底有沒有牴觸呀? 真的不太懂??? 謝謝大家的回覆..
瀏覽:508
日期:104-07-17
謝謝鍾律師的回覆,這樣子我知道了!!再次感謝!!
瀏覽:547
日期:104-06-30
您好,   請問有人冒名利用甲方的名義寄給乙方書信   而最後讓甲乙兩方都蒙受損害   但甲乙兩方分別為台北與高雄,故甲乙兩方可以各自提告此案件嗎? 謝謝!!
瀏覽:547
日期:104-06-29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即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發生之土地。依刑法第四條之規定,包括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八九四號判例)。即不僅包括犯罪實行行為,亦包括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發生之地點。 所以甲乙兩方也可以在犯罪地管轄的法院來提告囉? 而不一定是被告之住所? 謝謝!!
瀏覽:547
日期:104-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