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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流心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7 | 最近登入:104-02-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你好: 因公司二星期內即將被收售,名字跟統一編號會改變,照勞基法規格有權可以拿到遺散費和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自行決定要把員工的遺散費入股到新公司。 我想請問: 1.存證信函要如何填寫我要拿遺散費與非自願離職書? 2.收件者是公司的負責人還是寫總經理(總經理是被聘請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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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1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那我寫存證信函如下這樣可以嗎? 公司名XXX因即將解散,本人XXX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發給資遺費與非自願離職書。   另外請教未經員工同意而把遺散費拿去新公司入股,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跟侵占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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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