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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CATI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07 | 最近登入:10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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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律師好 我想詢問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前言 父親與母親離婚 監護權在媽媽 10多年來父親未提供扶養費,未曾連絡過。 最近偕醫院社工通知,父親傷重昏迷,在醫院也有欠一堆醫療費用, 父親那邊親戚根本不想處理 由於媽媽從小撫養3個小孩,無力負擔費用 醫院要求,付清醫療費才肯開死亡證明書 無死亡證明書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有什麼辦法嗎? 1.父親對子女毫無撫養,卻須承擔在外惹得一切,父親的父母,與旁系兄弟姊妹,難道都不用付半點責任嗎?只主張他們已經付遺產並在法院斷絕關係,她的一切與他們無關,我們子女沒分到遺產,子女卻要承擔的他們家的事,很不合理 2. 醫療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6 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 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療法之規定法令未規定須繳清欠費才能開死亡證明,那醫院應該不能拒絕開立死亡證明嗎?麻煩各位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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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