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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7 | 最近登入:1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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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在2/26號,下午,我以:賣保險,送肉體這樣有一點噱頭的暱稱在UT男同志聊天室試圖做陌生開發取的新的
客源,但我真的沒有想要以對價交換,就是性交易的方式來獲得業績,而在聊天室上的曖昧對話,也僅止於曖昧對話,並沒有真的發生所謂對價交換、性交易在3/9號中午,我接獲雲林婦幼警察隊的電話,要求我過去做訊問筆錄,我當時不疑有他,便前往了,我並不知道我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替我做筆錄的員警也一再地強調,認罪,不要強辯,"乖一點",還可能獲得緩起訴的從輕發落。而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員警幾乎都是給我是非題,並沒有給我補充說明的空間餘地,我也被當時替我做? ?錄的兩位員警嚇到了,甚至沒有看過筆錄內容就按指紋簽名,後來回家一查,原來警察這樣的行為一開始就不合法,僅以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只是我一但到了,就變成他們合法了。我很害怕,我覺得我被釣魚了,感覺兩位員警就是想要獲得辦案業績,我想請問署長,現在還有所謂的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承辦獎懲嗎?為何兩位員警給我的感覺就是一直叫我不要多做解釋,認罪就對了?但我並不認為自己有罪,第一,我真的沒有對價交換行為發生,第二,暱稱的解讀非常主觀,而兩位員警一直拼命導向:我就是要以肉體引誘客戶發生性交易從而獲得我想要的保險業績,但我真的沒有!!!!只是想單純的靠著噱頭取得新客源!!!我很害怕,很害怕變成文字獄,變成白色恐怖更害怕承受不白之冤屈,還請部長能夠幫幫我
這是我向警政署長發的求助信函
給這裡廣大律師們參考
也請各位給我個意見
瀏覽:1879
日期:105-03-11
我當時的暱稱是:賣保險,送肉體
只是一個我覺得好玩的噱頭,並沒有真的所謂想要對價交換的性交易意思
我並不知道有這條法律的存在,更甚者,我不知道這樣的噱頭暱稱就觸法
請這邊的律師救救我
瀏覽:1180
日期:105-03-10
我在網路上無端被攻擊侮辱
請問我該怎麼提告
整個訴訟期間會很長嗎
我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呢
關於證據方面我已經截圖存檔,是發生在社群網站上的"公開"對談內容
可以請教一下該怎麼提告最迅速呢
瀏覽:273
日期:104-07-05
您好
我在公開的社群網站上受到漫罵侮辱
對話內容我已經截圖存檔,其中也包含了兩位漫罵人士的帳號名稱
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提告呢
去地檢署提告會比較有效率嗎
還有我該去戶籍轄區內的地檢署提告嗎?
另外訴訟流程會多長呢?
我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呢?
瀏覽:531
日期:1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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