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K3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7 | 最近登入:104-07-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本人於民國103年間向被告約定以本人身分購買二手汽車,車子由被告使用,但貸款部份、稅金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被告如有繳清貸款,車子將轉移到他名下(因為被告有聯徵問題無法買車),於104年2月4日與被告簽訂切結書,內容大約如下:至購買日起,車輛所有貸款及其他稅金違規事項都由被告負責並且於104年2月18將車子結清所有貸款,並且轉移到他新開設的公司名下(被告於103年12月中有開設一間車行),但是因為資金問題沒辦法如約實行,所以3月初又與被告口頭協定車子貸款部份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直到車子賣掉為止。如今我去當鋪要車,當鋪無法歸還,理由是當初他哪知道是不是我本人簽名,我說那讓渡書我要引本,我要拿去法院作字跡鑑定,但是當鋪也不肯,表示被告如不來處理,要將汽車流當,但是被告如今已經跑路無法聯絡,請問該如何處理我是否可以告被告詐欺、背信及其他民事責任?我是否可以告當鋪侵占?涉嫌當人頭是否有罪?還是雙方溝通好就可以?
瀏覽:995
日期:104-07-07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