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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ol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07 | 最近登入:10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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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乙方:興建者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和刑法上)上有何責任?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或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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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