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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7 | 最近登入:10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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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和我四個人投資170萬開餐廳, 甲與乙各投資60萬,丙投資30萬,我投資20萬 甲為負責人,當時我們有簽合約書,內容有提到, 投資者如果在公司還沒收掉或頂讓前,退出股份, 投資金額是拿不走的,必須任賠。 但才開3個月,甲就想退出,但甲(負責人)開出的條件是, 甲要拿走60萬,可分期攤還。甲有威脅意味的又說, 如果甲拿不到這60萬,甲有辦法讓這家店沒辦法做, 會想辦法弄到讓這家店頂讓。 乙丙和我還想繼續努力營運,但我們該如何自保? 可以告甲什麼罪名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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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