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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大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8 | 最近登入:10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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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勞方)與資方在今年7月約下旬時因勞退未提撥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結果為勞方願意給付2萬5000元以及七月份月薪共4萬1千多元於七月底轉帳給我,到這邊都沒有問題。 結果今天(21日)收到對方20日寄出的存證信函,完整內容如下: 緣李○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4年7月至本店擔任煎台手一職,竟私下食用炸物、蔥油餅等食物,由於員工守則及店內公告均有告知食用漢堡、吐司、蛋餅以外之食物需告知老闆,據此函求償四萬元整:請台端於函到三日返還現金或見面和解,若仍持不返還,依照刑法§335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000元以下罰金。」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本人特依法告訴,以維權益。 請問該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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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