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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4-18-09 | 最近登入:105-20-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1. 104年12月選舉新的委員後..於105年1月交接時沒有出現..目前得知有49萬多的錢在主委身上..但主委不肯歸還.. 2. 今日得知..擔任財委於3個月前就開始在賣房子..請問若他真的賣掉房子離開..我們是否還能找他追朔.. 3. 目前得知上屆委員..開會沒有紀錄..支出沒有收據..請問我們該如何追討..
瀏覽:416
日期:105-01-25
1. 104年12月選舉新的委員後..於105年1月交接時沒有出現..目前得知有49萬多的錢在主委身上..但主委不肯歸還.. 2. 今日得知..擔任財委於3個月前就開始在賣房子..請問若他真的賣掉房子離開..我們是否還能找他追朔.. 3. 目前得知上屆委員..開會沒有紀錄..支出沒有收據..請問我們該如何追討..
瀏覽:453
日期:105-01-20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的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瀏覽:1263
日期:10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