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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11 | 最近登入:10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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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上班途中為閃避近距離迴轉的計程車,造成自摔,左腳踝外骨折,須請近3個月的公傷假,我目前是公部門的職務代理員,部門的人事主管要我申請肇事責任,證明我沒肇事才可申請公傷假及薪水。因初判表上寫對方「疑迴車不注意來往車輛」,我方則是「疑超速行駛失控」,但人事主管說這不行還得申請肇事鑑定,請問1.我是勞保,主管說薪水是由勞保局給付,要沒肇事才能申請,勞保局有這條規定嗎? 2.當時我的車速超過50未超過60(速限50),而該計程車停在斑馬線上,迴轉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等我發現他轉出來時已經很近距離了,而我右邊也有位騎士與我並行,我若往右偏會與其相撞,我緊急剎車才閃避過小黃,但也造成自摔,請問我算有肇事責任嗎? 3.當時處理的警員並未作任何畫線動作;而自摔後我本身也昏過去,是救護車的醫護人員叫醒我,醒來後已不見任何相關車輛,只有一位好心駕駛幫我擋後方來車。隨後我被送到離家近的醫院做診斷治療。災醫院有位警員來詢問,當時立即向我表明我沒撞到對方就不可以向對方求償,請問我可以向他的保險公司請求住院及醫藥費嗎? 4.員警告訴我肇事時間是他們接到報警時間,是7點58分,但我知道發生時間不是這個時間,請問這會不會變成因趕時間才超速的理由?  5.依此情形我的勝算有多少呢? 我是家中經濟來源者,沒這份薪水對生活上會有很大問題,故祈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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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