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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夜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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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暑假時我媽綠燈走人行道被機車撞,傷到左腳腳踝及左邊身體、手肘皆有擦傷,目前仍在看醫生中,初判表下來,肇事原因都在對方身上有有4條,但機車並無保強制險,且非本人所有,而是對方姐姐的。 想問若對方無經過姐姐同意擅自偷騎機車,我方可以用什麼法律保障自己嗎?或是對方是向姐姐借車,在法律上有何差別嗎?(因為怕對方改說詞) 還有因為家裡是自己開店,所以想要求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的賠償20天,這樣是否合理?診斷證明書上醫生註明需要休養或復健多久,才可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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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