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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 祿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12 | 最近登入:108-24-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我是公司的客服人員。業務人員赴外縣市與對方簽訂委任契約後被告詐欺,卻連我一併被告!後不起訴結案。因距離遙遠,請問我可否先在自己的戶籍地報案對方誣告,再移轉管轄至被告之住所地檢署?或逕行對所轄地檢提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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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3-24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上房屋所有權人○○○法定代理人○○○+○○○;所有權人早已成年且於金融機構有負債。 請問可否對所有權人強制執行?法定代理人(父母)有無影響? 感謝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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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