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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si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6-01 | 最近登入:1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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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開庭過一次 訴請: 被告需將原告漏水之天花板回復原狀 , 並賠償已支出修繕費用 及 未修繕之修繕費用 以及 慰撫金 共20萬元整。     事由是這樣的 ,小妹是原告 被告4F沒住人且未盡維護之義務讓樓地板積水滲入原告3F的天花板所致(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僅好自行修繕先裝倒水盤將漏水倒出,但因預算有限,沒作導水盤的天花板事後也漏水,困擾了半年,決定對4F提告。第一次開庭在法庭上 ,法官要求專業有公信力的土木技師公會去現場鑑定,而兩造皆同意讓專家來鑑定(被告說法是他家根本沒有積水,但之前去看時他家還用很多水桶接水) ,法院則於兩個月後再開庭一次, 由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辯論。小妹想問的是(1)假設 被告在下次開庭之前 將漏水處理好 致三樓天花板不滴水,土木技師是否有跡可循? (三樓天花板還是看得出水痕)那法院會判原告敗訴嗎?? 若在這期間被告已將現場修復不會漏水,那原告是否有必要請公會鑑定,畢竟鑑定費額不小,對原告是負擔,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是否得以獲償?(因為這幾天依舊下雨~有部份天花板的水滴不見了)(2)被告所有4F之房屋還有加蓋5F(在頂樓加蓋,沒整個蓋滿,但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無法使用頂樓,無法到達),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從頂樓漏至4F屋內,法院的觀點是頂樓之維護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義務,費用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所有比例共同分擔之;我是否仍可主張4F漏至3F的部份? (3)有人說,就算告贏了,原告不付錢也是拿他沒辦法,想請教業界專業人士 ,有何保全辦法??  在未結案時即可申請假扣押被告之財產嗎?要以何理由? 小妹還可以為自己權益做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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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