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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毛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2 | 最近登入:105-27-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先前因韓國背包的商標案件被告,請了版上的律師協助寫答辯書,後來形成了和解。 第二次開庭律師協助我提供了告訴人商標申請罹有瑕疵、惡意搶註,以及我本身非明知、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的種種證據。可是兩次開庭檢查官都未參考我提供的證據,在偵查庭上直接誘導我走向和解,最終以緩起訴雙方和解做結。 支付的和解金為八萬元,對我現在的經濟狀況來講是筆不小的數字。告訴人明明惡意搶註商標,將韓國商品商標據為己有,惡意非常明顯。檢查官所有證據都不看直接促成和解,放任商標蟑螂行為,讓他們食髓知味到處詐取和解金,如何對得起檢查之名?何以「非明知」、「善意先使用」這些事實都無法構成不起訴條件? 事後我只好不斷說服自己,和解是最好的結果,纏訟或者之後的民事過失賠償,可能對我來說損失相同。只是我無法理解商標搶註行為在台灣若真如檢查官所說她看過很多,何以大半走向和解,迫害被告人收場,這樣公平正義何在?商標蟑螂日益壯大難道檢查單位無責? 今日收到處分書,更加氣憤。上面開頭就寫著我「明知」,販賣「仿冒商品」。檢查官不參考的答辯書裡明明我就寫著「非明知」,也提供了證據寫明我是真品平輸。難道緩起訴處分需要我先認了我沒犯的罪才能緩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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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7
最近遇上商標蟑螂,該蟑螂的商標申請日是102年11月,註冊日期是103年8月,註冊公告日期也是103年8月。我最早有賣出該商標的記錄是103年2月。剛好就在他申請但尚未通過之時,這樣我還能以此作為先使用的憑據嗎? 該蟑螂沒有韓國原廠的同意,自己將該商品的吊牌字樣申請為自己台灣公司的商標,兩年後等我商品銷售量多了,要來敲詐賠償。韓方也寫信來說他們並沒有台灣合夥人不曉得誰把她們的圖樣申請為商標。目前最希望的就是能以善意先使用的方法破局,但據說若不是在申請日前很難。是這樣嗎?  完全不曉得會有蟑螂去申請韓國小品牌的商標據為己有,非自創又沒得到允許怎麼可以申請為自己商標,這到底什麼邏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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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