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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5 | 最近登入:105-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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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農地改露天停車場(混泥土+圍鐵網+伸縮電動門)無搭鐵皮,因不知道無申請,被檢舉,收到政府來函。
大致內容為,
(一)未作農業使用,核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農業使用定義不符,
依上開條例第69條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二)有關涉及建築管理,停車場管理,賦稅徵收等事宜,請本府都市開發局,交通局,
地方稅務局及財政部國稅局依權責處理。
(三)依據土地稅法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轉移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做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另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轉移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麻煩各位了,
要如何處理,申請,期限,會被開罰,拆掉嗎等等
因實在看不懂內文與條例,謝謝大家費心。。幫我解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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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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