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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6 | 最近登入:1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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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保險業務員,9年前我媽媽要給我和我弟弟各100萬現金,他怕弟弟把錢亂花掉。於是,聽從我的建議,替我弟弟買了一張躉繳100萬的儲蓄險,要保人 被保人和滿期受益人都是我弟弟,身故受益人是他太太。 媽媽怕弟弟缺錢時就去把保單解約掉,所以,不讓他知道有這張保單的存在,當時弟弟簽名是由我代簽的。因為,明年保單要到期了,弟弟至少可以領回134萬。媽媽上個月把保單給了我弟弟,結果他說要告我偽造他的簽名--偽造文書罪。 我想請教: 有人說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我的行為並沒有損害任何人,這種情形下,偽造文書罪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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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4